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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个非法生产电子烟案判决:3人获刑,涉案1500万元

2023-06-15 贵港烟草专卖局 3.9万阅读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2022年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的“9·21”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被告人梁某、江某、韦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也是电子烟产业治理全面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以来,广西首个因非法生产电子烟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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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港市港南区辖区内的七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窝点进行统一收网,依法在木格镇、新塘镇、瓦塘镇等乡镇查获非法生产窝点5个,捣毁制造假冒电子烟生产线7条,查获制假工具317件、原料、半成品约50万件,查获已装箱待发货假冒电子烟成品105200支,涉案金额达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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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文、江某、韦某凯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犯,以量刑重的非法经营案判处。梁某文收到非法电子烟加工费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撤销梁某文先前案件的缓刑判决部分,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2万元;江某下订单订购48.99万元非法电子烟,数额巨大,判处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管理者韦某凯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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