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被告人邓某林、陈某华等人明知卷烟是他人盗窃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未成年人曾某某等人收购了一批卷烟。尝到“甜头”后的二人又先后两次向曾某某等人收购卷烟,二人收购的卷烟价值均超过5000元人民币。当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后,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回收卷烟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些店主存在侥幸心理,想将低价回收来的烟酒以市场价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面对来路不明、售价奇低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商品,各位店主要擦亮眼睛,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切莫以为有利可图而充当犯罪分子销赃的“工具”,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了法律,面临刑事处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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